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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成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海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
被 告
王裕仁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