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王錚
曾宥鈞律師
被 告 林信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3,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調解時繳納之
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