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光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進德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7,260元(計算式:8,260元-1,000元=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玲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