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711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192元【計算式:本金284,487元+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4月23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427,658元+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4月23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85,532元+截至101年9月30日止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531,141元+截至101年9月30日止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104,3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433,1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