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世杰
相 對 人 震昀有限公司
兼
相 對 人 陳麗清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聲請通知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