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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利地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敏捷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林崇榮即雲鼎工程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7,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