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23號
原 告 清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王佩于
侯淑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80,5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至最後1位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2,1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至最後1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至最後1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陳觀龍、王佩于、侯淑婷應連帶給付原告人民幣96,2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至最後1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在卷
可稽,是原告
上開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前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而原告聲明第4項請求給付人民幣96,265元部分,依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訴日(見原告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4.522換算,上開人民幣96,265元折合新臺幣為435,310元(計算式:96,265元×4.522=435,3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317,972元(壹仟零參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計算式:7,780,550元+102,112元+2,000,000元+435,310元=10,317,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816元(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