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胡崇仁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萬3494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7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