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竹北置地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瓊慧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4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5萬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萬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