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余心俞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丞石建築開發有限公司等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同法第77條之20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起訴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三、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扣抵調解聲請費1,000元(有調解費款項收據可佐)後仍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00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