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53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