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58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張芳生、郭傳薰、郭黃阿雪、林書賓、張黃秋琴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0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