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廖怡琇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終止
借名登記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主張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9,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