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冠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給
支付命令,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6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2,38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1,88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