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焜炫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焜炫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997元【計算式:本金991,161元+未收利息14,247元+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3月13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51,5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056,99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