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大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45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9萬6,579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萬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萬3,580元。
二、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
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
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