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詹麗香
被 告 世達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坤達
被 告 張書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
被告世達聯合科技有限公司、林坤達、張書賓等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世達聯合科技有限公司、林坤達、張書賓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時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查
本件原告聲明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聲明㈠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282,740元【即12,000,000元加計自112年4月13日起至原告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送達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一日即112年10月1日止之利息282,7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明㈡部分,原告係請求聲明㈠之借款1,200萬元自111年4月13日至112年4月12日之利息,有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
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82,740元(計算式:12,282,740元+6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5,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4,93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聲明及主張之事實理由,並將
繕本送達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