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林琨翔
林育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萬9,176元(計算式:1,448萬5,576元+118萬3,600元=1,566萬9,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9,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