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陳雅惠
褚蘊誼
褚思涵
褚峻源
胡僑芯
陳昭君
施琳
共 同
巫星儀律師
被 告 潘惠燦
呂淑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第8項聲明,
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本件原告第1至7項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為7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240元,以上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