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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王世平
訴訟
代理人
陳鼎駿
律師
洪宜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通澤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84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