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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萬昌
不動產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意筑
原 告 宏創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廣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許素珠、林怡君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
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