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6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洪慧珍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給
支付命令,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至其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6月25日止,分別為本金新臺幣(下同)4,142,345元、利息20,407元、
違約金941元(詳見原告113年8月22日民事
陳報狀所附之計算書,至於「
執行費」即
督促程序費用應屬
訴訟費用),是本件核算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4,163,69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2,28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1,783元。
㈡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
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
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