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63號
法定
代理人 有澤正志 Arisawa Masashi
蔡明錡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5萬185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3萬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萬277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