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81,865元及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揆諸上開說明,關於原告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之利息部分,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是應計算至起訴前即113年7月30日止。依此
本件訴訟標價額應核定為917,043元【計算式:本金881,865元+利息35,178元(881,865元×91/365×16%),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並有請求項目試算表附卷
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