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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黃柏瑞
黃耀亮
黃可雯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劉逸柏
律師
複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被 告
東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恩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萬69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1年7月18日
113年8月1日
(2+15/365)
5%
15萬3,082.19元
2
利息
150萬元
112年7月8日
113年8月1日
(1+25/365)
5%
8萬136.99元
3
利息
200萬元
113年7月8日
113年8月1日
(25/365)
5%
6,849.32元
小計
24萬68.5元
合計
524萬69元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