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謝楊双鳳
複 代理人 黃舜暄律師
被 告 謝孟璋
楊文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成公司)之股份2,320股(下稱
系爭股份)返還原告,查永成公司,
非上市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額,本院
參酌原告民事
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為購買系爭股份而匯款新臺幣(下同)232萬元予原告,並提出存摺明細影本為證,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