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林崇榮即雲鼎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利地捷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㈠項,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97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
㈡對被告異議內容提出
準備書狀,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