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康科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1,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謝依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