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90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昌漢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13年8月12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