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699號
原 告 劉宏昌
被 告 美群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萬9,525元(計算式:42萬8,250元+214萬1,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