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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5號
聲 請
人 陳王秀珍
上列
聲請人
聲請為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按
因
非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
上開
規定,
本件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