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799號
原 告 戴游端
蔡游月嬌
游麗雲
王雪枝
鄭金蓮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崇文
律師即游金龍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8,115元(計算式:26萬5,623元+26萬5,623元+26萬5,623元+26萬5,623元+26萬5,623元=132萬8,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