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給
支付命令,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21日止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9,8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
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
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