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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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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代  理  人  侯嫆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侯甄」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侯嫆甄」。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