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代 理 人 侯嫆甄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
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侯甄」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侯嫆甄」。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