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張岳中
被 告 朱嘉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
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87、202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4樓、42號)【下合稱
系爭房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97,612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
上開房屋總面積合計79.95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04,079元【計算式:97,612×79.95=7,804,07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