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勵捷機械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訂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