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6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侑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968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