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8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禎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