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81號
再審原告 謝雪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00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繳納再審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其
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57號裁判意旨
參照)。查
本件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3,900元(計算式:233,900元+2萬元=253,9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