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902號
原 告 蘇勒德策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萬元,及其中31萬5,000元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31萬5,000元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上開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1日為5,135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35,135元(計算式:630,000元+5,135元=635,13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