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945號
原 告 黃婷怜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東學校財團法人亞東科技大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0,119元(參佰貳拾壹萬零壹佰壹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參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