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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7號
聲 請
人 肖玗杋
代 理 人
黃建閔
律師
相 對 人
得廣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南
上列
聲請人
為相對人得廣鉅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
係因
非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