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20號
原 告 廖紀秀琴
鄭佾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協同撤銷土地現值申報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附表所示
不動產於民國109年9月1日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所為之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申請撤銷。核其請求標的,既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其主張因被告所為致原告無
資力繳納新臺幣(下同)1,879,196元之土地增值稅,而請求起訴請求被告協同撤銷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之申報,則依原告聲明,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9,196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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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 |
| |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