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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丁琇真  
            吳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全行為應撤銷;㈡被告吳月娥應將民國112年2月15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又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其所提之債權憑證所示應為新臺幣(下同)355,926元,及其中349,710元自97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訴訟標的金額算至起訴前1日為1,466,399元【計算式:本金355,926元+利息1,110,472.57元=1,466,3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地參照內政部公布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平方公尺單價139,034元(含基地),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並佐以被告丁琇真之遺產應繼分為4分之1,核算被告丁琇真應繼分之訴訟標的價額3,170,323元【計算式:139,034×(84.71+6.5)×1/4=3,170,3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6,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內容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841/100000
2
房屋
新北市○○區○○段00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