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64號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8,307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起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依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14換算後,原告請求美金18,307元相當於新臺幣606,694元(計算式:美金18,307元×匯率33.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