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崇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玨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67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