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周釗永
周釗仰
周秀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⒈被告應向原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7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⒉被告應向原告連帶給付407萬5,063元,及自113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⒊被告應向原告連帶給付379萬4,230元,及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上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289萬4,532元(本金5,000,000元,加計自113年6月2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25日止,按年息3.79%計算之利息12,460元;本金4,075,063元,加計自113年6月9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25日止,按年息3.96%計算之利息7,516元;本金3,794,230元,加計自113年6月1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25日止,按年息3.375%計算之利息5,26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萬5,52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萬5,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