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10號
原 告 王櫻錦
被 告 澄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