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12號
原 告 曾秀金
被 告 邱玉貞(即邱珮竹)
品豐大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2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