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78號
原 告 聞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1,31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59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